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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②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应采取措施。同时,会同区环保局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区环保局根据污染源普查成果及更新调查数据,梳理涉重金属企业的详细名单并组织全面排查。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等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现场检查。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积极推进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关停工作。
  (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源的企业。重点是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企业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但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
  ②对前三年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的成果进行复查,重点检查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依法取缔情况。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周边的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电镀、印染、制药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废水专业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调整或限期整治计划;对污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污染物随“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以及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挂牌督办。
  (4)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区经委等部门负责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通过环评前置审批的,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核准企业投资项目。
  区经委负责协调推进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关停调整工作;由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名单,对整治无望的企业,由区产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推进实施关停调整;对属于淘汰落后企业的,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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