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5号)精神,切实满足本区人口集中地区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需求,不断规范本区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一批看护点并加强管理,是确保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也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强烈愿望。因此,必须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看护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管理,坚持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逐步实现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看护服务全覆盖。
二、管理网络
由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看护点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办事处具体负责看护点设立和日常管理,强化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卫生、农委等部门负责对看护点日常工作提供具体指导,确保看护点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三、管理职责
1、看护点由所属街镇管理。各街镇要充分发挥各居(村)委会的力量,采取招募自愿者、聘请视导员等措施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指导及收费管理(看护点的管理费应在区民办三级幼儿园收费基础上下浮100元左右)。各街镇应确保看护点建筑物的安全、合法,及时排除并坚持杜绝各类隐患。
2、区农业委员会要配合各街镇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并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3、区教育局要提供专业指导与服务,在看护点所属街镇指定的幼儿园内专设一名教师作为辅导员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以对看护点进行专业指导与培训。
4、区卫生局应协助各街镇定期对看护点负责人及看护人员进行卫生指导及“儿童保育”、“卫生保健”、“急症救助”等方面的培训,促使其不断提高看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