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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仓桥水晶梨”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以及永丰街道、叶榭镇、车墩镇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协调建立、管理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保护办(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仓桥水晶梨生产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仓桥水晶梨》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仓桥水晶梨”生产者,均可向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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