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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仓桥水晶梨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仓桥水晶梨”,是指以“仓桥”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的水晶梨。
  第三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2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从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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