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凡经市科委新认定的孵化器,区镇财政对科技创业孵化器新建过程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给予10-20万元一次性补贴。根据孵化器上年度孵化毕业、并在本区落户的毕业企业数量,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通过市科委孵化器考核优良等次以上的孵化器,区镇财政按市级奖励额度1:1匹配奖励。
六、加快具有产业特色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后续的发展空间以及包括专业技术、市场拓展、商业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培育等在内的各类服务,加快培育我区特色的创新集群,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支持体系。对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15-30万元一次性新建补贴。对经市科委科技企业加速器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区镇财政按市级奖励额度1:1匹配奖励。
七、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建立为科技创业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队伍,开设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与互动,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对“创业导师”所提供的指导服务,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八、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对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的企业,区镇财政按市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九、加快推进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整合科技公共服务资源,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一门式”的科技创新政策咨询、“一站式”的科技创新相关事务受理以及创新创业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
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创业投资机构。对投资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融资方面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给予信用担保支持。
十一、加强区科技诚信体系建设。积累科技创业企业的诚信记录。对诚信记录良好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