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 职 责 |
区教育局 | 1、牵头制定学前教育新三年行动计划,会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对学前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监督评估、依法行政的职责;2、力争公办托幼机构的人员配置、园所建设达市颁标准,进一步争取市财政相关经费的转移支付;3、负责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及看护点的业务指导和评价;4、组织托幼机构各类队伍的专业培训;5、完善托幼机构及各类人员的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6、进一步优化保教工作,规范学前教育的研究和课程实施。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托幼机构的经费使用实行监督;2、协助教育部门就向家长收取的各项费用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违章收取各种费用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处罚;3、做好民办托幼机构的收费备案核准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对民办三级幼儿园托幼保教费实施最高限额并加强监督。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牵头管理好区域“03”早教联动工作,普及“03”早教;2、协助区教育局做好学前儿童的各类统计工作,及时提供本区0-6岁儿童出生数等各类数据信息,做好“区域人口出生和流动变化”的预测。 |
区卫生局 | 1、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建立幼儿健康水平监测和评估机制,并定期向社会等发布幼儿健康发展状况;2、共同做好本区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协助街镇做好各看护点的卫生指导与培训工作;3、探究医教结合,尝试在区一级以上园中推进儿科医生进幼儿园指导工作,加强对保健员和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4、协助做好托幼机构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力促三支队伍持证上岗率达市颁标准;5、将0-3岁婴幼儿的科学育儿指导纳入儿童保健工作,并予以卫生保健、营养、心理、生长发育等方面的辅导。 |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协调并督促本辖区内新建住宅教育公建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 1、依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并落实用地指标,新建幼儿园达2005年上海市颁发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2、预留相应的学前教育发展空间,确保新建小区托幼机构的公建配套土地落实到位。 |
区财政局 | 1、会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拟定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保证托幼专项经费的落实;根据0-3岁早教工作的开展情况给予区早教中心及公办托幼机构相宜的经费保障;2、为政府落实并建立“试行购买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的政策提供经费保障;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要求,对民办托幼机构给予适度的专项奖励经费;4、依照上位文件及办园等级、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将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支持区教育局做好托幼机构人员的编制落实工作,并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托幼机构人员编制。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确保托幼机构各类人才招聘政策的落实到位,协助做好托幼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
区民政局 | 根据有关政策,强化对民办托幼机构的登记管理及年检工作,并依法对连续二次年检不合格单位予以惩处。 |
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 配合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全面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各界做好招生等各类宣传工作,助推区学前教育的和谐发展。 |
区妇女联合会 | 1、配合教育部门关心、支持和宣传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2、会同教育部门做好0-6岁婴幼儿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3、协助托幼机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 |
区总工会 | 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幼儿给予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托幼机构及看护点周边治安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范畴,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协助保障托幼机构及看护点幼儿的治安安全。 |
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 做好托幼机构及看护点的周边交通和治安安全维护与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派驻的保安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托幼机构及看护点内部保卫工作,保障托幼机构及看护点幼儿的人身安全。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 | 加强对托幼机构及看护点的食药安全指导与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1、在全面总结第一轮“松江区公办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和“松江区公办幼儿园发展规划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相应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操作程序,逐步向民办教育拓展和延伸;2、结合新一轮园长任期,开展幼儿园新一轮发展规划的评估工作,在“减负”中指导各级各类托幼园所“优效”发展。 |
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对0-6岁学前儿童的保护工作,指导托幼机构及看护点幼儿家长加强对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其对儿童保护的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托幼机构及看护点中发生的事故与案件等。 |
区托幼工作办公室 | 1、全面落实市教委、区教育局有关学前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职责实施好新三年行动计划;2、依法行政,加强对全区各托幼机构及看护点相关工作的服务与指导,总结和推广优秀园所经验,努力提升本区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