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人员,先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不超过15年的年限补贴(按实际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2元)和超过15年的超年限补贴(每超过缴费年限1年增发8元)。
2010年已按老农保办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再重新核定。
(四)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老农保结余的统筹基金、调剂金(含已全部参加镇保的街镇农保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区内统筹使用。“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新农保实施后原参保人转至城保或镇保后的基金划转、女性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等。“原统筹基金”使用完后,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 : 4比例全额支付。
(五)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为确保新老农保平稳过渡,结合本区实际,采取5年过渡期,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女性可以选择按年满55周岁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核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确定;也可以选择按新农保办法缴费至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2015年1月1日起按新农保政策执行,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统一为60周岁。
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操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本区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七、本试点办法自新农保试点起施行。现行办法与本试点办法不一致的,以试点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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