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决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四、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形成监管高压态势
(一)严格治理突出问题。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
(二)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行业退出机制,曝光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和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自检制度、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等。
(三)加强企业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