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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2)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3)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5)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6)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2)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3)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4)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5)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6)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3、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2)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3)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略)
  2.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3.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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