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2)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3)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5)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6)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
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2)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3)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4)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5)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6)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3、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2)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3)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略)
2.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3.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