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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5)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6)第三方审计报告等区教育局、区物价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区教育局、区物价局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管理规定
  1、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
  2、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收取,未经书面告知或幼儿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其中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课外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结算。
  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及教师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损害幼儿利益。如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幼儿园账户,并据实向幼儿家长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3、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本市、区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逐步加大对在园贫困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4、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收费公示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
  六、监督检查
  1、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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