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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属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报告。
  5、外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沪价费(2012)009号执行。
  6、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到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四、民办幼儿园收费
  1、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订。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2)固定资产折旧;
  (3)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4)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5)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3、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附件二基础上,“保育类”项目中增加“校车费”和“延时服务费”两项)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收费标准。
  4、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根据规定制订后,报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变动。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2)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3)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
  (4)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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