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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通知。
  二、收费项目
  1、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2、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3、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4、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和市级示范园三个收费级别,对应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保育教育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类9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意见,确定本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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