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4、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6、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三)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3、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4、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四)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应当主动与区食安办或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五)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
三、统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结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7号)文件精神,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类别及标准为:
(一)事实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直接或者间接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给予奖励。
(二)线索举报奖励标准。能提供违法案件线索,未参与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给予奖励。
(三)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