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安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报告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并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奖励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对于跨区县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报告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联系市食安办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并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
  (五)由区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区食安办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市食安办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4、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9、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