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安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食安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本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
(二)区农委、工商松江分局、区质监局、食药监松江分局、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绿化区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松江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市民举报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要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举报形式、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审定和发放程序、奖金管理、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备案。举报受理机构和举报奖励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区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