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已过有效期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发布。
(三)清理时间
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
9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各自负责的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的清理,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报区政府法制办。9月底前,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决定。
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本次清理以《规定》正式实施前五年为清理重点,即2005年5月1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5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在此次清理中需要说明继续执行的理由,由各单位一并上报。
2、各镇政府,区政府委办局文件
9月底前,由各单位自行完成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小结以及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区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处理
1、公布
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于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报备
由区政府法制办汇总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10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以配合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区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后,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关于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总责。要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请各单位于7月1日之前,将确定的本次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下,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单位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略)
2、清理工作分管领导、联系人名单(略)
3、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