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根据《通知》要求,区政府开展本区所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一)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清理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委办局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根据《规定》,各街道办事处不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考虑到各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如确有需要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区政府委托有权机关发布。
(二)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