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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适时修订《自贡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自贡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八)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安监局、自贡质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三十九)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管的电力、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管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和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水务局、自贡电业局,各区县政府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自贡质监局、自贡电业局,各区县政府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自贡电业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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