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建质监发〔2012〕20号)


  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意见。

  第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并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

  (三)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

  (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高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须提供《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领取《成都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方案》。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仔细阅读监督方案,了解质量监督的相关事项,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地基(或复合地基))、桩基在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前,建设(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照监督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交底。

  对复杂地基,除第一检验批以外的部分,监督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在相关检验批地基隐蔽验收前报站监督抽查;对多种地基形式并存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每种地基形式的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施工完毕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一)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三)检测不合格试件已按要求进行处理,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规范且评定合格;

  (四)现场已在监理组织下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工作并有报告;

  (五)施工单位已自检合格。

  在进行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监督检查申请表(详附表一~五),经相关责任人审查和单位签章后报送监督机构(可通过网络平台传送)。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隐蔽,分阶段隐蔽时应通知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抽测。

  未组织分部验收或组织分部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且擅自进行结构隐蔽的工程,监督机构可要求相关单位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各责任人应签署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监督人员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每月向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状况(详附表六),报送工作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