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夜间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工地周边居民社区进行告示,接受社会、市民的监督。对于社会、市民反映强烈的夜间施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完善,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周边社区、市民沟通联系,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取得市民谅解。
七、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要合理安排施工流程,严格控制人为产生的噪声。项目负责人要加强现场管理,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当合理安排降噪措施,可采用柔性吸音隔声屏、低噪声振动棒等有效措施降噪。严格控制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一般不得使用气压破碎机、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对市民造成的影响。
八、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查处。未按《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进行举报、投诉。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市建委投诉电话86632515。
九、对未按《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各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一)无证夜间施工扰民的工程项目,责令其改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对市民通过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96110等相关渠道的投诉,故意违规长期夜间施工扰民的项目,我委将在网上定期予以曝光,并将该工程项目作为夜间施工跟踪监管重点对象;
(三)对无证夜间施工屡禁不改、严重扰民的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在此期间暂停其工程项目相关建设程序手续的申请受理;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工程项目,直至停止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投标资格,并取消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评优推荐资格;
(四)对扣分、曝光的违规工程项目企业负责人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告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