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条例》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创业指导服务。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孵化、实训等服务。
三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业促进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创业的机制,对成功创业者或者吸纳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突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对就业援助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和退出制度。
二是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实行特殊情况下紧急就业援助。建立就业援助即时服务和托底安置服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两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是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申报、认定和退出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是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规定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送就业岗位、送技能培训、送创业项目等就业巡回服务活动。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八、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