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注重培养高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和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研修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对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的技术职业工种,优先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评价培训成果的主要内容,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的机制。
三是实行普惠制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调节机制,根据培训成本,适时调整培训补贴标准。规定企业新录用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的,应当给予企业适当的培训补贴。特别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应当给予培训补贴。
四是建立健全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补贴。实施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
五是明确未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在《
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比例。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突出创业促进,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条例》将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奖励等做法上升到了地方法规层面。
一是加强创业资金扶持。
《条例》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通过建立联保互保、社区信用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使创业者能够在创业初期得到创业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