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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四、强化就业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

  准确掌握当前就业形势,详细了解劳动者是已就业还是处于失业状态,摸清失业和就业人员的数量,是制订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失业调控机制的基础。《条例》通过建立健全定期调查、普查、抽样调查、备案等多项制度的形式对就业失业情况进行了监督管理。同时,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二是建立调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及失业、就业意愿等情况的普查或者抽样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三是明确违反备案制度的法律责任。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法定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促进其就业。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条例》从职业培训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制度、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创业技能及职业技能提升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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