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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一是制定目标责任和督查制度。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建立逐级督查制度,对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督查考核,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二是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就业促进法》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和载体。《条例》对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优化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明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合作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要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不同区域之间建立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机制。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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