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积极贯彻国家就业政策,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使就业政策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解决我市就业中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市正处于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高峰期、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加速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三大群体构成了就业的主要矛盾,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工不足与初级劳动者供过于求的矛盾同时存在,普工和技工出现双短缺,重大项目人力资源招募工作面临严重挑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应对,制定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及时审议通过了
《条例》。
《条例》在全面总结我市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以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重点就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和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促进、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强化就业工作领导,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二、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公民实现就业是一项
宪法权利,政府促进就业是一项
宪法责任。在《
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
《条例》更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