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4月26日,《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保障民生,推动成都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成都市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是全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我市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第二,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重点对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
就业促进法》指导性、原则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