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农村公路是我市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支撑条件。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市政府将落实7000公里通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纳入了2012年“十件实事”,以此为契机推动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74号)要求,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程规定,现就2012年我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主体职责。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健全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专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乡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机构。
三、明确养护责任人,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坚持以村委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方式确定养护责任人,将每一条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由县级财政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标准配套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以建立稳定的养护管理资金渠道。
五、县级政府设专户建立农村公路应急抢修专项基金,用于农村公路水毁灾害应急抢修,建立起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资金按年度结转使用,滚动发展。专项基金可由县级财政拨专款建立,也可从省级、县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