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须按要求打印填写一式3份,送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自制表格或下载表格,打印时应双面打印;
2.每表只限申报一个产品,不同含量规格要另行申报;
3.首页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质量标准中具体的产品名称一致,并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中通用名称相符;
4.首页的“商品名称”由企业自定,要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夸大宣传,有“商品名称”的必须在产品企业标准中与产品名称对应标示;
5.配方应填写原料、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6.标签样稿的内容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GB10648-1999《饲料标签》标准。
7.申报时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各1份、产品自检报告及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所出具的三批试制产品复检合格报告副本;
8.当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标准有效期届满续展使用时,请企业将其产品标签自行变更相应证号及标准编号; 当许可证变更或标准内容改变时,需从新核准产品批准文号;
9.本表各栏不够填写时可加附页,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10.企业所填写的信息要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所造成的后果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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