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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选评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填报单位(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含顺德区)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2012年省民生实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落实进展情况表

  负责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民生事项

具体任务

落实进展情况

下一步工作计划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我省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示范点(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提高示范带动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建设、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考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及参与示范点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日常检查和考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有效。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管理和考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示范点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体。
  示范点开展考评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期满,达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考评的要求;
  (二)示范点建设的有关资料齐全;
  (三)达到了示范点创建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负责考评工作的单位要对示范点提供的考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评要求的,组织现场考核验收。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考评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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