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选评设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农办[2012]2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粤府[2012]23号)、《印发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72号)和《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粤食安办函[2012]5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在全省选评设立1000个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示范点(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为切实做好示范点选评设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筛选推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民生实事作为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省食安办下达给各地“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任务分工表”有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示范点的任务指标,按照省、市、县三级示范点分别占15%、30%、55%的比例,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遴选条件(见附件3),筛选确定各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名单(具体名额见附件2),并于7月20日前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推荐名单报送我厅(见附件4)。各地农业、畜牧分属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布局的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县三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推荐名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各项工作
为保证示范点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各地区、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管理和考评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示范点建设指导的各项工作。省农业厅质量安全处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省畜牧兽医局、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种植业处、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环能总站等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选评和建设指导和考评等各项工作。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和所确定的比例,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的遴选、推荐、建设指导和考评工作,严格按《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2012年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作方案》(见附件1)和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管理和考评办法(见附件6)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确保11月底前完成示范点的考评,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通过考评的示范点名单,并报省审核备案,符合标准通过考评备案单位,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一名干部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于2012年7月26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每月2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示范点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5)报我厅。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示范点建设的详细情况(包括措施、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我厅汇总整理后报省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