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