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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郧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及动迁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郧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及动迁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6号)


郧县、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支持郧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我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现将郧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严格按鄂政发〔2009〕4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不同片区、不同分类标准执行,临时用地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按年产值补偿青苗费。
  二、房屋拆迁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补偿,具体分类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6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6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60元、简易房(含圈舍、厕所)每平方米50元、围墙每平方米20元、水泥地坪每平方米20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水井每口300元、机井每口2000元、沼气池每处1200元、蔬菜大棚每平方米6元,坟墓按不同类别据实补偿。
  四、林木植被补偿标准为:挂果树每株60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其他杂树直径大于10厘米的每株10元、直径小于10厘米大于3厘米的每株2元。苗圃每亩1200元,竹园每亩8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电视、通讯光纤光缆的迁移,原则上只补偿材料费,由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根据迁移数量和难易程度协商解决。
  六、项目建设征占用土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七、工程建设要注意节约用地,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各级政府及协调指挥部门,要协助建设单位取土造地,搞好土地复垦,确保沿线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的重要工作,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补偿政策,按省建设指挥部和地方协调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从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大局出发,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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