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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建〔2011〕82号)规定,我局经济建设处与市发改委能源处积极组织2011-2012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规模,拨付财政奖励资金,跟踪、核查和监督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合同、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组织检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均可申请2011-2012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同时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实施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2011-2012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申请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再由市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申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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