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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2〕2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10个(含中医药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36名(含中医药单位2名), 另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补对象各1名。评选采取差额推荐方式进行,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部属省属医药院校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可自荐先进集体及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联合成立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给我省的名额,确定上报的推荐名单。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地市级及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评选工作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四、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局联合组成广东省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我省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五、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须提供《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等一式五份,推荐报告(内容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公示形式和结果等)、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以内,申报“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另附1份内容详细的事迹材料)及推荐对象汇总表1份,以上书面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签章后和电子版一并于2012年6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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