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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屯)、个人投资房屋改造。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规模,向各区市县下发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通知和任务。
  2.拟实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的村(屯),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同意后,与改造户签订协议,由村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协议书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帮助村(屯)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后,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3.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建筑资质(丙级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后,联合上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并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由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工程项目实施。
  1.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实行乡镇政府负责制,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2.项目申报和实施以村(屯)为单位。
  3.项目建设可以实行统一建设,也可以实行以户为单位建设。以户为单位建设的,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否则不享受政策补助。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于11月末完成对各区市县申报项目的检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并依据市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验收检查结果下达、拨付资金。对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区市县,市政府将减少下年度对该地区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全程监督;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建设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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