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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79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工作,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整体房屋改造,是指在农村整村(屯)地实施房屋改造。
  第三条 适用范围。实施农村整体房屋改造的地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连市城镇建设规划区外的村(屯),并且是规划长期保留的村庄;
  2.交通主干线或旅游线路沿途区域;
  3.已经(或同步)实施“六化”工程的村(屯);
  4.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四条 建设内容。农村整体房屋改造以屋顶、外墙立面、门窗及院墙改造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层次推进。
  第五条 建设标准。
  1.屋顶改造:采用木屋架或钢结构,上覆盖泥烧彩瓦,结实耐用。
  2.外墙立面改造:用1:2水泥砂浆清光后,刮外墙腻子,再刷外墙漆两遍。同一改造项目村(屯)的外墙颜色须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可以使用低碳环保外墙材料。
  3.门窗改造:按原有住房门窗大小,采用塑钢型材,美观耐用。
  4.院墙改造:统一整齐,用1:2水泥砂浆清光后,刮外墙腻子,再刷外墙漆,颜色与屋顶及外立面相协调。
  第六条 补助标准。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实行农户自愿改造建设、政府补助的方式。市政府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村整体房屋改造项目以村(屯)为单位进行补助,平均每户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补助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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