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项目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项目市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检查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宫颈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专家进行宫颈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可疑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
3. 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协调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及转诊服务。
4.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三)项目乡镇选点原则
项目乡镇由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卫生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选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高度重视,部门间有良好的合作与配合。
2.“两癌”高发,人群依从性好,贫困地区优先。
3.有工作基础,现有技术条件及人员配备能满足开展宫颈癌检查工作的需要,并能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执行。
(四)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
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专家组,根据国家专家组制订统一的“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对全省的业务培训。各项目市县成立项目专家技术小组,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宫颈癌检查的统一培训,组织考核,合格后参加项目实施工作。
(五)承担宫颈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1.承担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经(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确认后才能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承担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1)实施单位用于体检的业务用房至少2间,每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房间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2)备有妇科检查床两张,内科检查床1张。为保护妇女个人隐私应备有屏风或窗帘等物品,两张检查床之间应备有隔离屏障。
(3)应做到一人一张臀部垫纸,所使用的检查消耗品应消毒无菌,检查室应定期消毒。
(4)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宫颈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检测仪及相关设备。
3.乡镇卫生院从事项目妇科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后执考核合格证上岗。从事项目检验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检验技师及以上执业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考核合格。
四、宫颈癌检查工作流程(见附件2)
(一)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海南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知情同意书》(附件3),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知情同意书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知情同意书存底。
(二)检查流程
1.各项目市县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对本地农村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附件4)。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附件5)及检查结果反馈卡(附件6)送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