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营业,并采取组织迁移、改造等措施;难以改造、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校迁移。”
11、将《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将《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有权检查无证运输或者与运输证不符合的木材,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13、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4、将《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