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6、将《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严重超载、无证驾驶、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船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并及时依法处理。”
7、删去《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
8、将《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涉盐案件当事人有可能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盐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将《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
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可以修剪、砍伐;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