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
(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施工车辆或者运输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人数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入处暂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使用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
(二)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六十八条 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未经批准组织道路赛车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车证的;
(二)驾驶人未满16周岁的;
(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涉嫌盗抢或者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的。
第七十二条 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机动车扣留后,予以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