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学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教练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二)教练车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六)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驾驶校车运载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超过额定人数的。
有前款第十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恢复原状的及时发还;有前款第十一项情形的,依法扣留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三)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四)驾驶未经审批的校车或者校车超过使用年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处罚履行完毕。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