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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三十七条 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第三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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