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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在现居住地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入人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负责落实给予一次性计生奖励,并及时通报给原籍地。
  (2)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解决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户问题,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3)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流入人口家庭适龄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流入人口农村独女家庭中女孩在我市现居住地就读初中且取得我市学籍的,其中考成绩加10分参加录取;流入人口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中女孩在我市现居住地就读初中且取得我市学籍的,其中考成绩加5分参加录取;在教育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资助工作中,及时安排贫困的流入人口农村独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的学生。
  (4)各级民政部门要对适龄流动人口开展婚前教育;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大病救助。
  (5)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工作中,对流入人口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要进行免费培训;对贫困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要开展相关项目的帮扶工作;流入人口晚婚晚育或在我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待遇,2012年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休假待遇获得率达80%以上。
  (7)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农民工的安居乐业。
  符合享受上述均等化服务政策的对象,凭公安部门发放的《暂(居)住证》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计划生育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均等化服务政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要设立人口计生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奖励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市公安、市教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民政、市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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