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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利用各类标准,积极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用地少、产出大的项目,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防止借低丘缓坡荒滩开发之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
  四、明确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的相关政策
  (一)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用于非农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试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使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和区块,实行用地计划单列。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在安排用地项目时,对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和区块要实施优先和倾斜。市政府分解到各地的五年期开发利用总规模,力争在2013年前全部完成开发利用。目前,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批的同时,可启动开发利用总规模的30-50%。
  (三)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发展城镇和工业的,可适当降低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实行建设用地征转分离,先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再适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可统筹用于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低丘缓坡土地中坡度在25度以上劣质耕地,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平原地区农村居民点向低丘缓坡地带集中搬迁建设住宅小区,并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要给予鼓励、优先立项,同时,通过复垦新增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本村建房需要,多余指标可有偿调剂给其他项目使用(依照增减挂钩政策执行)。
  (五)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建设投入大,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低丘缓坡荒滩土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平整以及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开发为优质耕地的低丘缓坡土地,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基本农田储备库,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可按市场价格有偿置换城镇周边基本农田。经验收达到高标准农田要求的,可同时作为高标准农田补建地块。
  (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因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开发利用造成山林、滩涂承包合同提前终止的,要对承包地上的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予以合理补偿。
  五、加强对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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