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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优质耕地,拓展发展用地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是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土地科学合理利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积极探索。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胆实践,规范推进,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认真做好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发改、建设、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建立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在当地县(市)区、开发区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制定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科学划定实施范围,积极规范开发利用。
  三、科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资源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在全市均有分布。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对集镇和村庄周边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适宜开发建设的,要确定为建设用地,并纳入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对土层厚、有水源保障的地块可开发为水田,灌溉水源条件相对较差的开发成旱地;对林木生长茂盛的成片林地,要保持林地现状。各地要根据自身低丘缓坡荒滩土地资源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城镇发展方向、产业布局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确保优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要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达不到环保和水土保持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论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危险性评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裸露山坡及周边空地,要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和复绿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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