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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全市各地应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要在审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公示集体户口单位或机构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避免虚拟地址空挂户口。
  (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规范网络求职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四、强化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强化目标责任,实现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服务高校毕业生工作流程图,明确承办、经办人员工作职责,并印刷工作指南等材料,摆放在服务窗口、柜台,免费提供给前来咨询、办事的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二)落实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将各项优惠政策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印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手册、宣传单等,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送政策进校园,主动做好上门宣传工作,方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掌握政策,鼓励其积极就业创业。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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