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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八)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设专门窗口,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困难家庭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专门的就业扶持措施。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升自主创业能力
  (一)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地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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