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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职业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牌确认,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实施,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创业、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每年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对接系列活动,开辟选才用才的新途径,深入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万岗见习”计划的实施,其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列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实行见习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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