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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襄阳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要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和资教生中招聘录用。今后,市直及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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