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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市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
  (二)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市直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市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组织实施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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